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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五)——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3101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应作为资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一)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小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投资者应享有小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投资者应享有小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三、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
    (二)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四、小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因减资而使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在本科目的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五、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投资,在投资者账户有关明细账及备查记录中转为受让方。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实有的资本数额。
 
    3111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资本溢价
    (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三)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四)其他资本公积。
    三、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
    (一)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应享有小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
    (二)收到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接受的货币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如果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按接受捐赠待转资产的价值,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如果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
    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四、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实有的资本公积。
 
    3121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法定盈余公积
    (二)任意盈余公积
    (三)法定公益金。
    三、小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
    小企业经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用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当于实际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小企业按规定以法定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法定公益金),贷记本科目(任意盈余公积)。
    四、小企业应按盈余公积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余额。
 
    3131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二、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141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其他转入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五)应付利润
    (六)转作资本的利润
    (七)未分配利润。
    三、小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转入)。
    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时,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科目。应当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四、小企业按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应转增资本的金额,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资本的利润),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五、小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增设“58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借记有关科目,按应调整增加的应交税金,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应按调整减少的所得税,借记“应交税金”科目,按扣除调整应交税金的部分,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按两者的合计金额,贷记有关科目。
    经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则作相反会计分录。
    六、年度终了,小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七、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小企业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四)成本类科目
 
    4101 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生产各种产品(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所发生的生产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基本生产成本
    (二)辅助生产成本。
    三、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属于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属于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间接费用,应当在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明细科目核算后,再转入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其他间接费用先在“制造费用”科目汇集,月度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产品成本。
    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材料”、“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各生产车间生产产品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月度终了,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四、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应于月度终了,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五、小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生产的特点,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及成本计算方法。
    六、本科目应当分别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如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账(或成本计算单),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各项在产品的成本。
 
    4105 制造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等科目。
    发生的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
    车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车间支付的办公费、修理费、水电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制造费用应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一般有下列几种:
    (一)按生产工人工资
    (二)按生产工人工时
    (三)按机器工时
    (四)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
    (五)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应提取的福利费之和
    (六)按产品产量。
    具体采用哪种分配方法,由小企业自行决定。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车间、部门设置明细账,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五、除季节性生产外,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日期:2010/6/11 阅读:327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