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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一)

商 品 流 通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财政部
1992-12-30
 


    一、 总说明

    (一) 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商品流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业、图书发行等企业。

    (三) 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 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 会 计 科 目

    (一) 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编号名称顺序号编号名称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

101102109111121122125126127128129131135141143144145147149151155157159161165171175176179181185191

195201203204206 

一、资产类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坏帐准备预付帐款应收出口退税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商品采购库存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商品削价准备加工商品出租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长期投资特准储备物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待转销汇兑损益 

二、负债类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

    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

    209211215216221225229231245251261270271275281301

311313321322501507511517521531541545550551555557560561565571575

    代销商品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特准储备资金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递延税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住房周转金 

三、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 

四、损益类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所得税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附注: 
一、上列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企业有调进外汇业务的,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2、企业如发行1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3、企业还有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内的其他资产和其他负债,可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三、企业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些表外科目,如“外汇收入”、“外汇支出”、“外汇额度”、“外商来料”、“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等。

    (二)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现金和各种外币现金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国际信用证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款”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或增设“外汇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

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取得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按照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币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在建工程”、“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实际取得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汇价差”科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如在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科目核算。购入外汇额度再出让时,取得的收入应先冲减外汇价差,差额部分列入汇兑损益。企业留成外汇额度调剂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

    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国际信用证存款是企业存入中国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委托书”委托银行对境外供货单位开出信用证时,根据用户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回单,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境外供货单位信用证结算凭证及所付发票帐单,经核对无误后,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到银行收帐通知,将未用完的信用证保证金余额转向银行结算户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国际信用证存款”、“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本票或国际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实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如各种股票、债券等,以及不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作为应收款处理。

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放的债券利息和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汇票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22号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和代垫的运杂费以及企业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委托银行收取的款项等。企业出口商品应收境外客户和以外币结算的进口货款、利息、进口佣金、进口索赔等外汇帐款,也在本科目核算,或增设“应收外汇帐款”科目核算。

二、企业经营收入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汇兑损益记入“汇兑损益”科目。

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应收帐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坏帐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帐。

应收外汇帐款应分别“有证出口”、“无证出口”等并按国别客户设户,同时记载原币及人民币。有证出口部分要分清即期、远期;无证出口要分清D/A、D/P等。每笔出口帐款还须列明应收汇日期和实际收汇日期。

第125号科目 坏帐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帐准备。

二、企业提取坏帐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三、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反映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第126号科目 预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如预付的商品采购货款、发放并应收回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等。企业按合同、协议规定预付的外汇帐款和定金,也在本科目核算,或增设“预付外汇帐款”科目核算。

预付货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货款直接记入“应付帐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二、企业按规定预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购商品时,根据发票帐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汇兑损益记入“汇兑损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2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单位,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会部门报销。财会部门根据报销数领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日期:2010/6/12 阅读:309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