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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

405号科目  事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单位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要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2.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取得收入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经财政部门核准,预算外资金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取得收入时,应按核定的比例分别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和本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平时取得收入时,先全额通过本科目反映,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再将应上缴财政专户部分扣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收入种类或来源,设置明细账。

409号科目  经营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2.取得(或确认)经营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发生销货退回,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单位,按不含税价格借记本科目,按销售时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和折扣,应当相应冲减经营收入。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单位可根据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也可以并设若干总账科目。

412号科目  附属单位缴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2.单位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缴款退回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终,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缴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413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2.其他收入以单位实际收到数额予以确认。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退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如“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捐赠收入”等设置明细账。

   (五)支出类

501号科目  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

   2.事业单位拨出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拨出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对附属单位拨付的非财政性补助资金或专项资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5.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502号科目  拨出专款

   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2.拨出专项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所属单位报销专款支出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1)专项资金如系上级单位拨入的,则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本单位用自有资金设置对所属单位的专项拨款,按资金渠道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所属单位尚未报销数。

   5.本科目按所属单位的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账。

503号科目  专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2.专款支出主要有科研课题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

   3.事业单位按指定的项目或用途开支工、料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项目完工向有关部门单独列报时,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按专款的项目设明细账。

504号科目  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

   有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其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按拟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2.事业支出应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3.事业支出的报销口径规定如下:

   (1)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后列报支出。

   (2)购入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材料可在领用时列报支出。

   (3)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管理部门支付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4)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5)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6)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4.发生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当年支出收回时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业务成果或产品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5.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正确划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界限。对于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归集,对于不能分清的,应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不得将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

   6.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05号科目  经营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单位已销产品实际成本。

   2.经营支出一般应按以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经营业务种类较多的单位,应按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进行二级明细核算。

   3.事业单位发生各项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经营性劳务成果或产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单位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账。

509号科目  成本费用

   1.本科目核算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列入劳务(产品、商品)成本的各项费用。

   2.业务活动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产品验收入库时,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经营类别或产品品种设置明细账。

   4.对于成本核算业务较复杂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必要的成本核算科目。

512号科目  销售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月末,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科目;交纳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产(商)品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

516号科目  上缴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2.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17号科目  对附属单位补助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2.对附属单位补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补助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接受补助的附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520号科目  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2.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第三部分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上交下拨款项数字。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主管会计单位对所属各单位的拨款应截止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

   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年的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

   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事业单位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账面数字,一般应同实存的有价证券核对相符。

   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事业单位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年终冲转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位办理结账冲转。

   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事业单位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作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的编审

   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单位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

   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报表格式及说明详见本制度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凭证》、《事业单位会计账簿》和《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对于有专款收支业务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要求编报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报表格式另定。

   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正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一、各单位应当加强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会计报表的数字要根据经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汇总,切实做到账表相符,有根有据,不得估列代编。

   二、会计报表要层层汇总,上级单位要在编制本级会计报表的基础上,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并将上下级之间的对应科目数字冲销后,逐级汇总上报。上报上级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的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

   三、国有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期限,向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报送会计报表。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会计报表。事业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特殊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四、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决算)三种。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三日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五日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财政部决算通知规定及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和期限报出。年报应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五部分   附件

附件一

事业单位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的唯一合法凭证,是登记明细账的依据。事业单位原始凭证主要有:

   1.收款收据;

   2.借款凭证;

   3.预算拨款凭证;

   4.各种税票;

   5.材料出、入库单;

   6.固定资产出、入库单;

   7.开户银行转来的收付款凭证;

   8.往来结算凭证;

   9.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等。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的,并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凭证。事业单位的记账凭证主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

   1.记账凭证参考格式见格式一、格式二和格式三。

   2.记账凭证编制方法

   (1)事业单位应根据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编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列齐全,经复核后凭以记账。制证人必须签名或盖章。

   (2)记账凭证一般根据每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不同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一张记账凭证,也不得把几天的会计事项加在一起作一个记账凭证。

   (3)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到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主要的一张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应经主管会计人员签章。

   (4)记账凭证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记账凭证由指定人员复核,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据以记账。

   (5)记账凭证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证记账。按照制证的顺序,每月从第一号起编一个连续号。

日期:2010/6/21 阅读:376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