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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Code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GB 50500-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63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2、
3.2.1、3.2.2、3.2.3、3.2.4、3.2.5、3.2.6、3.2.7、4.1.2、
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
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九日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的。
本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编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原规范的附录A~E除个别调整外,基本没有修改。原由局部修订增加的附录F,此次修订一并纳入规范中。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北京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835),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修订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
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参编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编制组成员:王海宏  谢洪学  吴  松  胡晓丽  吴佐民  文代安  赖铭华  金春平
                                     周明科  李艳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八年七月
 
         
1         总则(1)
2         术语(2)
3         工程量清单编制-(4)
                3.1一般规定-(4)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4)
                3.3措施项目清单-(5)
                3.4其他项目清单-(5)
                3.5规费项目清单-(5)
                3.6税金项目清单-(5)
4         工程量清单计价-(7)
4.1  一般规定-(7)
4.2  招标控制价(7)
4.3  投标价(8)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9)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9)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10)
4.7  工程价款调整(10)
4.8  竣工结算(11)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12)
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14)
5.1 计价表格组成(14)
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41)
附录A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42)
  一、实体项目 -(42)
  A.1  土(石)方工程(42)
  A.2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47)
  A.3  砌筑工程-(49)
  A.4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57)
  A.5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66)
  A.6  金属结构工程-(67)
  A.7  屋面及防水工程(71)
  A.8  防腐、隔热、保温工程-(74)
  二、措施项目-(76)
附录B 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77)
一、实体项目 -(77)
B.1  楼地面工程-(77)
B.2  墙、柱面工程-(85)
B.3  天棚工程-(91)
B.4  门窗工程-(94)
B.5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100)
B.6  其他工程(105)
二、措施项目-(110)
附录C 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111)
一、实体项目 -(111)
C.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111)
C.2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122)
C.3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135)
C.4  炉窑砌筑工程(152)
C.5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157)
C.6  工业管道工程(168)
C.7  消防工程(185)
C.8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192)
C.9  通风空调工程(197)
C.10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203)
C.11  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215)
C.12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233)
C.13  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241)
二、措施项目-(247)
附录D 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248)
一、实体项目 -(248)
D.1  土石方工程-(248)
D.2  道路工程(250)
D.3  桥涵护岸工程(255)
D.4  隧道工程(264)
D.5  市政管网工程(273)
D.6  地铁工程(286)
D.7  钢筋工程(292)
D.8  拆除工程(292)
二、措施项目-(293)
附录E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294)
E.1  绿化工程(294)
E.2  园路、园桥、假山工程(296)
E.3  园林景观工程(301)
附录F 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309)
一、实体项目 -(309)
F.1  露天工程 (309)
F.2  井巷工程 (317)
二、措施项目 -(331)
本规范用词说明-(332)
附:条文说明(333)
1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1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2.0.12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3  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4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5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7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8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0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1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2  合同价
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23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标准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范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
夜间施工
3
二次搬运
4
冬雨季施工
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6
施工排水
7
施工降水
8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3.4.2  出现本规范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5  规费项目清单
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工程排污费;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3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  出现本规范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3.6  税金项目清单
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3.6.2  出现本规范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6  其它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4.2  招标控制价
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  其它的相关资料。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4.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  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4.3  投 标 价
4.3.1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它的相关资料。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
4.3.6  其它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确定。
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4.4  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  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  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中抵扣。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的决定。
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  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  竣 工 结 算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  本规范;
   2  施工合同;
   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  投标文件;
   8  招标文件;
   9  其他依据。
4.8.4  分部分项工程量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4.8.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计算。
4.8.6  其它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8.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11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4.8.13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8.14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  双方协商;
   2  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9.4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日期:2010/9/27 阅读:285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