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
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
•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 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 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 2009 年 06 月 29 日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
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依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56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 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 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 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 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 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运输发票符合哪些条件才允许抵扣增值税?
 
 
【发布日期】: 2009 年 06 月 29 日答:1.运输发票必须合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
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 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 运定额发票。
2.运输发票上注明的扣除项目必须符合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3.货运发票内容填写必须齐全且与购货发票内容相符。准予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 运输方式、货物种类、货物数量、运输单位、运输金额等项目填写必
 
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4.运输费用价格要合理。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
 
购进货物不符合规定,购货方要求退货并已运回销货方, 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 2009 年 06 月 22 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 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 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 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 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 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个体工商户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可以领购发票吗?
 
 
【发布日期】: 2009 年 06 月 22 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号)第五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 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 税。
 
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企业都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发布日期】: 2009 年 05 月 18 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 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 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 NY525-2002 ,有机 - 无机复混肥料 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 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 品,不属于财税? 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零售饲料可以享受免增值税的优惠吗?如果可
 
以怎么办理免税手续?
 
 
【发布日期】: 2009 年 05 月 18 日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 号)第一条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 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 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臵,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 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 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 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 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 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 种或以上)、维生 素(8 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 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臵的均 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
 
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 号)的规定,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对饲用 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 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号)规定,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 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据此,个体工商户如果销售属于以上范围的饲料产品,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申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建筑用砂、土、石料如何缴纳
 
增值税?
 
 
【发布日期】: 2009 年 05 月 18 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 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 万千 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 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
 
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
 
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 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另外,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 变更。
 
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先
 
征后退政策?
 
 
【发布日期】: 2009 年 05 月 18 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在 2010 年底以前,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7 年第 8 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 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 80%;4.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未因违反•反洗钱法‣、•环境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 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库存需要补税吗?
 
 
【发布日期】: 2009 年 05 月 18 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 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时,库 存未实现销售不需要补缴增值税。
 
目前供热企业在增值税上有优惠吗?
 
 
【发布日期】: 2009 年 05 月 18 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规 定,自 2009 年~2010 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 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 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 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 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 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销售二手车等旧货的小规模纳税人,2009 年应该怎样进行
 
纳税申报?
 
 
【发布日期】: 2009 年 05 月 05 日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
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除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 以外的物品,应按 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含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含旧汽车、旧摩托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 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 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 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从 2009 年起,废旧物资优惠政策有较大的变化,具体政策
 
如何规定?
 
 
【发布日期】: 2009 年 04 月 13 日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 号)规定,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 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 的金额,按 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 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在 2010 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 退税条件的纳税人 2009 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 70%的比 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 2010 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 50% 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是如何进行调整
 
的?
 
 
【发布日期】: 2009 年 04 月 13 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号文件规定:
1.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纳税人取得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90 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3.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 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购买的设备既用于增值税项目,也用于营业税劳务, 那么,该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发布日期】: 2009 年 04 月 13 日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购买的设备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 括免征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劳务的,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售价低于原值时,是否需
 
缴纳增值税?如要缴纳应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 2009 年 04 月 13 日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 产,按照 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 率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财税? 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 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2%的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
 
2009 年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应如何办理退税手续?
 
 
【发布日期】: 2009 年 04 月 13 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
 
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 2009 年 6 月 30 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2008 年 11 月 9 日 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2009 年 6 月 30 日以前实 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 税;3.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 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过渡期条件的,可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否则停止执行 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如果符合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 13% 调整到
 
17%,具体范围指哪些?
 
 
【发布日期】: 2009 年 02 月 24 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号文件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 13%恢复到 17%。
 
食用盐仍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 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 家标准的食用盐。
文件中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 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我单位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没
 
有在规定的 90 天认证期进行认证,现在要求重开可以吗?
 
 
【发布日期】: 2009 年 02 月 24 日答: 不能够重开。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 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17 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90 日内 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 号) 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 月;
(2)销售方未抄报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的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
 
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 号)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 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你企业的情况既不属于作废条件也不符合重新开具发票的 要求,因此,不得重新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超过期限怎么办?
 
 
【发布日期】: 2009 年 02 月 24 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
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90 天内 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 2009 年 02 月 24 日
 
答:国税函??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1)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2)2008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 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2009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发布日期】: 2009 年 02 月 24 日 答:(一)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增值税转型,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 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税[2008]170 号通知第三条规定:东北老工业 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 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 12 月 31 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 2009 年 1 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三)根据财税[2008]170 号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 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 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是多
 
少?
 
 
【发布日期】: 2009 年 02 月 24 日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下(含本数, 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 5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 3%。征收 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发布日期】: 2009 年 02 月 24 日答: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
 
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
 
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
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 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臵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 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
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 10 日延 长至 15 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 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消费税 用于日常餐饮调制的料酒企业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发布日期】: 2013 年 01 月 14 日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料酒的企业,产品主要用于日常餐饮的调
制,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 号)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
 
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臵酒和泡制酒,对调味
 
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 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所以,上述企业如果生产的料 酒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味料酒,就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企业进口葡萄酒是否缴纳消费税?
 
 
【发布日期】: 2013 年 01 月 14 日问:企业进口葡萄酒是否缴纳消费税?葡萄酒属于哪个税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 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 人。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 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因此,企业进口葡萄酒需要缴纳消费税, 其属于“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是否缴纳消费税?
 
 
【发布日期】: 2013 年 01 月 14 日问: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是否
缴纳消费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
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
 
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
 
使用时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 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称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指纳税人将自 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 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称用 于其他方面,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 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用于连续生产啤酒或其他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自用或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需要缴纳消费税。
 
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支机构能否汇总申报消费
 
税?
 
 
【发布日期】: 2012 年 11 月 26 日问: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支机构,能否汇总申报消
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
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
 
费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
 
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收到预收款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发布日期】: 2012 年 11 月 26 日问:我公司与客户签订生产销售合同,按照预收货款的方式制造
5 台高档摩托车并于 10 月交付产品。4 月,我公司收到预收款 10 万 元,对已收到的该笔货款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 对“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因此,上述公司应于完成摩托车的建造、发出应税消费品时确认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
 
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
 
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2 年 01 月 30 日问:单位和个人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
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财税?? 号)第四条“关于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税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
 
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
 
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对外销售批发购入的红酒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10 月 17 日问:某个体工商户从外地批发购入一批红酒,在对外销售红酒时,
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 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红酒的消费税征税环节为生产环节,因此在红酒零售环节,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企业生产销售变压器油是否要缴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10 月 17 日问:某企业准备生产变压器油,请问生产销售的变压器油除应缴
纳增值税外,是否还应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2 号)规定,变压器油、导热 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 滑油”,不征收消费税。因此,该企业准备生产的变压器油不缴纳消
 
费税。
 
 
自产的白酒与外购的礼品搭配成套对外销售如何计算消费
 
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07 月 11 日问:我厂将自产的白酒与外购的礼品搭配成套对外销售,这部分
收入如何计算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 号)第五条有关“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 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 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应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全部收入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拖拉机轮胎是否征收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07 月 11 日问:拖拉机轮胎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
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6 号)规定,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消 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本公告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是否缴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07 月 11 日问:企业销售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是否需要
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
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 70%。2.生 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 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 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 税? 号),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1.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 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2.利用动物 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 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3.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 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4.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 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预收款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04 月 25 日
 
问:2010 年 7 月,某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按客户要求制造一 艘机动游艇,工期 18 个月,次月收到预收款 500 万元。请问,收到 的该笔预收款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对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因此,上述公司采取的是预收货款方式,应于完成机动游 艇的建造、发出应税消费品时确认消费税纳税义务。
 
炼油厂将自产的成品油用于本单位的客运汽车,是否可以
 
免缴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04 月 18 日问:一家生产成品油的炼油厂,将自产的成品油用于本单位的客
运汽车(接送员工上下班),是否可以免缴消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
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 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从 2009 年 1 月 1 日到本通知下发前, 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
 
的,予以退还。因此,该单位将自产成品油用于汽车(接送员工上下
 
班)不符合上述规定,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混合掺制的乙醇汽油对外销售是否缴纳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01 月 17 日问: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
醇汽油后对外销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
通知‣(财税?? 号)规定,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 66 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 0.013 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 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 本税目征收范围。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号)规定,下列纳税人应于 2009 年 1 月 24 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1. 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2.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因此,成 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 外销售,需要缴纳消费税。
 
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在缴纳消费税时是否
 
有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11 年 01 月 17 日问:我公司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品产量占我
公司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 50%以上。请问,在缴纳消费税时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到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 产品原料的,应补缴消费税。对企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文到之 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 税予以退还。因此,上述公司可以享受消费税优惠政策,但要特别注 意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
 
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0 年 11 月 08 日问:纳税人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若使用进口
 
的零件组装成小汽车,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因汽车零部件不属于消费税的税目,所以纳税人进口汽车零部件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另外,小汽车 属于消费税的税目,若组装的小汽车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范围,需要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
 
稳定轻烃产品是否缴纳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0 年 09 月 20 日问:稳定轻烃产品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 号)规定,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 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 围。
 
我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加工金银首饰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0 年 09 月 20 日问:我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加工金银首饰,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纳税环
 
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号)规定,委托加工金银首
 
饰的,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是纳税人。据此,上述公司委托的 “其他单位”如果不属于个体工商户,则上述公司不必缴纳消费税。
 
金店销售的黄金摆件和金条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0 年 09 月 20 日问:金店销售的黄金摆件和金条,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号) 规定,黄金摆件和金条不属于金银首饰范围,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 税。
 
啤酒包装物押金要缴消费税吗?
 
 
【发布日期】:2010 年 07 月 12 日问:企业销售啤酒,啤酒包装物押金要缴消费税吗?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
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 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 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
 
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
 
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 税。由于啤酒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是销售数量而非销售金额,征税的多少与销售数量成正比,而与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企业销售啤酒时,如果发生包装物销售行为, 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
 
外购润滑油生产变压器油,在缴纳消费税时,可否抵扣外 购润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款?
 
 
【发布日期】:2010 年 07 月 12 日问:外购润滑油生产变压器油,在缴纳消费税时,可否抵扣外购
润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款?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 号)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 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 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 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 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号)规定,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 品(L 类)的分类第 15 部分:N 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
 
滑油的范围。据此,对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
 
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综上,变压器油属 于润滑油的范围,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并抵扣税款。
 
润滑脂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
 
 
【发布日期】: 2010 年 05 月 31 日问:润滑脂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 号)规定,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原 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 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是否计征消费税?
 
 
【发布日期】: 2010 年 03 月 15 日问: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是否计征消费税?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
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
 
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
 
取押金的包装物,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 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企业,消费税的 征收管理规定是什么?
 
 
【发布日期】: 2010 年 01 月 13 日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 号)规定,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 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某卷烟批发企业,按规定从 2009 年 5 月 1 日起缴纳批发环 节的消费税。请问该企业在缴税时,能否扣除卷烟生产厂 家已缴的消费税?
 
 
【发布日期】: 2009 年 11 月 16 日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 号)第九条规定,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 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所以上述企业在计算应纳消费税时,不得扣除生产环节已缴的消费税税款。
 
营业税
 
 
 
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如何计算营业额?
 
 
【发布日期】: 2013 年 01 月 21 日问: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如何计算营业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号)规定,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如何处理以“还本”方式销售商铺的行为?
 
 
【发布日期】: 2013 年 01 月 21 日问:房地产开发商以“还本”方式销售商铺,在计征营业税时是
否可以扣除“还本”支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 号)第二十条规定,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 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 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在异地取得的收入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发布日期】: 2013 年 01 月 21 日
 
问:我们企业在 B 地,但在 A 地提供建筑设计劳务取得收入,请
 
问该收入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在 A 地还是 B 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就其取得的 A 地建筑设计劳务收入向机构所在地 B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提供外派海员劳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 2013 年 01 月 21 日问:我们是一家船舶服务公司,提供外派海员劳务,请问我们是
否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
通知‣(财税? 号)规定,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劳务,免征营业税。外派海员劳 务,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纳税人提供的外派海员劳务如 符合上述规定,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 2013 年 01 月 07 日
 
问: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社会团体按财 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 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如符 合上述规定,无需缴纳营业税。
 
政府所办学校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学校模拟开办面向学 生营业的酒吧和客房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 2012 年 12 月 10 日问:在一所政府办的学校中,由学校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学校
模拟开办面向学生营业的酒吧和客房,请问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 号)规定,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 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 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若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按规定申报纳税。
 
网络公司的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 2012 年 12 月 10 日问:一家网络公司承接互联网上广告代理业务,广告形式为网页
 
上的浮动广告及弹出广告,这些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
 
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其从事广告 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 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取得境外单位支付给中国劳务人员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
 
税?
 
 
【发布日期】: 2012 年 12 月 10 日问:境内劳务派遣公司按合同要求向境外单位派遣中国公民赴境
外工作,取得境外单位支付劳务人员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
通知‣(财税? 号)规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 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免征营业税。对外劳务
 
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因此,境内劳务派遣公司以对外
 
劳务合作方式取得境外单位支付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
 
 
建筑企业境外施工是否在境内缴营业税?
 
 
【发布日期】: 2012 年 12 月 10 日问:建筑施工企业在境外施工,是否应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
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第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是否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23 日问: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是
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1 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 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臵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 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照章征收营业税。
 
装修公司发生的设计费能否合并申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23 日问:装修公司发生的设计费,能否合并申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
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装修公司单独收取的设计收入与装修收入应分别核算,不能合并申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
 
运输公司将货物由境内运到国外码头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
 
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23 日问:某运输公司承揽运输业务,将货物由广东中山运到外国码头,
该公司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 劳务包括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因此,该公司取得的运输业务收入如符合财税? 号文件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村里的土地承包或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种菜,是否需要缴纳
 
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23 日问:村里的土地承包或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种菜,是否需要缴纳营
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
通知‣(财税?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 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 营业税。据此,村里的土地承包或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种菜,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
 
取得异地租金收入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23 日问:某公司在其他城市有房产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在何地申
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
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因此,上述公司应向出租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租金收入的营业税。
 
铁路运输企业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23 日问: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应如何计算缴纳营业
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 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 2011 年第 52 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40 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 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 题公告如下: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
•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上述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 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上述股 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铁路运输 企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已作税务处理的,不再 调整,尚未处理的,依本公告执行。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未能执行,那么按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
 
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16 日问:由于房东突然违约,致使我单位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能执
行,我单位因此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单位未
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按照合同规定从房东处取得的赔偿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如何缴纳营
 
业税?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16 日问: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如何缴纳
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
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包销房地产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16 日
 
问:包销房地产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 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 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 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 “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企业销售房产兼装修行为,装修费部分如何缴税?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16 日问:企业将装修后的一处房产转让,与购买方签订两份合同,分
别收取转让房屋的价款和装修费,装修费部分是否可按“建筑业—— 装饰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号)规定,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 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 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 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 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
 
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
 
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人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 目征收营业税。
 
单位从事婚姻介绍取得收入缴纳营业税吗?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16 日问:单位从事婚姻介绍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婚姻介绍收入免征营业税。
 
 
受托拆除建筑物取得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16 日问:某公司受托拆除建筑物取得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
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号)第二 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 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 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金融机构办理贴现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16 日问:金融机构办理贴现、再贴现、转贴现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
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 号) 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集团内部统借统还业务是否缴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16 日问:企业集团内部统借统还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 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 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 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 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 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号)规定,企业集团或
 
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否可以免缴营业
 
税?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09 日 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否可以免缴营业
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 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 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 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 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 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如何理解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
 
行收入的 70%计算?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09 日 问: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
70%计算,如何理解这项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
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对国家邮政局及其 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 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 70%计算。在计税依 据的确定上,比如某邮政企业包裹收入为 500 万元,报刊发行收入为
200 万元,则享受免税的收入按 640 万元(500+200×70%)计算。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如何缴纳营业
 
税?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09 日问: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按哪个税目缴
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 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
 
征收增值税。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
 
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 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仍免营业税吗?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09 日问: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还
免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
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 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 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1.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含)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租赁期限超过 365 天。2.合同标的物为飞机、船舶、飞机发动机、大型发电设备、机械设备、大型环保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设备、集装箱及其他设备,且合同约定的年均租赁费不低于 50 万 元人民币。3.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不发生变更,合同标 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未变更而出租人发生变更的,仍属于本通 知所称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4.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境内承租人(或通过其境外所属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已, 通过金融机构向 境外出租人以外汇形式支付了租金(包括保证金或押金)。
 
公司取得的其他单位的赞助款是否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02 日问:公司取得的其他单位的赞助款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
通知)‣(国税函发?? 号)规定: “十六、问: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法规,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 照税法法规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以上法规,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 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 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 业税;反之,学校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 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不仅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这一原则确定应否征收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据此,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
 
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属于无偿取得,不交营业税,反之,如果向
 
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权,此项赞助收入 属于有偿取得,缴纳营业税。
 
污水处理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02 日问:污水处理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 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缴纳营业税。
 
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收入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02 日问: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收入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 号)
中“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业务”的规定,专利代理机 构从事专业代理业务,并取得代理费收入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 际收取的报酬”,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如符合上述规定,
 
以其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邮政企业代办速递物流业务是否有营业税优惠?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02 日 问:对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在营业税方面是否有税
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
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对中国邮政集团公 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免征营业税。对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应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营业税纳税人发生退款后,已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2 年 03 月 26 日问:营业税纳税人发生退款后,已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纳税人发现因发生退款应减
除营业额的,可以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 营业税税额中减除。具体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
 
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
 
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 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 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 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如何缴纳营业
 
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10 月 17 日 问: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如何缴纳营
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
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如何纳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10 月 17 日 问: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
70%计算,如何理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
 
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对国家邮政局及其
 
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 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 70%计 算。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比如某邮政企业党报党刊收入 200 万元, 其他报刊 500 万元,合计 700 万元,则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 为 490 万元(700 万元×70%)计算。
 
包销房地产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10 月 17 日问:包销房地产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 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 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 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如果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则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缴纳营业税。
 
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09 月 26 日问:因房东违约,导致我单位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能执行。请
问我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单位未提供营业税应税
劳务,按照合同规定从房东处取得的赔偿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 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劳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应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1 年 07 月 18 日问:某公司请劳务公司安排工程施工人员,并由劳务公司代为发
放工资。该公司把人员工资连同给劳务公司的劳务报酬,一起打入劳 务公司的账户。请问,劳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号)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 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地质矿产部门的勘探收入应如何征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07 月 18 日 问:对地质矿产部门的勘探收入应如何征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发?? 号)规定,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地质矿 产部门所属地质队进行地质普查、勘探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税目计算征收 5%的营业税。但对其从事的钻井(打 井)勘探、爆破勘探业务,则应按建筑业 3%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委托他人转让著作权,应按哪个税目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06 月 13 日问:委托他人转让著作权,应按哪个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号)规定,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 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 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 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
 
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
 
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 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不缴纳营业税。
 
公共电话亭的话费收入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06 月 13 日问:某人开了一个公共电话亭,请问电话费收入应如何缴纳营业
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 号)规定,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 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第二种是委托代办,俗称 “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统一 营业执照下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代办 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 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 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是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费,扣除上交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
管理费的余额来确定。
 
国税发?? 号文件对上述三种方式经营公用电话的营业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1.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对邮电部 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 业税。2.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3.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 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 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从事代理报关业务的纳税人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
 
 
【发布日期】:2011 年 06 月 13 日问:从事代理报关业务的纳税人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开具发票
时有何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号)规定,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 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 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1.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 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2. 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3.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保安公司取得相关单位支付的保安服务费如何缴纳营业
 
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05 月 30 日问:保安公司派遣保安人员到相关单位负责保安工作,相关单位
支付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用,保安公司取得该笔收入如何缴纳营业 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 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 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 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 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能否按交通运输业差额计征营业
 
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05 月 30 日 问: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能否按交通运输业差额计征营业
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号)第七条关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营业务的 计税依据问题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 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即在代开发票时,应全额按开票金额计征营业税。
 
个人取得的年度客房利润分红是否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05 月 30 日问:个人购买酒店客房,并将其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个人取得的年度客房利润分红是否缴纳营业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 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果房产产权并未归属 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 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
 
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挂靠在运输企业车辆,如何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05 月 30 日问:我公司是运输企业,有几部朋友的车挂靠在我公司跑业务,
请问这部分业务收入的营业税应由谁来缴纳?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
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 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 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金融机构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能否免征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05 月 30 日问:金融机构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能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 号)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支付给外国单位的参展费是否计征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05 月 23 日问:公司到德国参展,支付给外国单位的参展费用,是否需要计
 
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 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境外单位或 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属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 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 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的文化体育业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修缮与修理修配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05 月 16 日问:“修缮”与“修理修配”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对
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以及装饰、装修属于建筑业范 畴,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的范畴。因此,应以被修缮(修理) 的对象来确定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 筑物等不动产的,应当缴纳营业税。如果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的,则应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
 
应税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出租无产权房屋,收入是否缴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05 月 16 日问:企业将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
纳营业税? 答:现行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
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税目注 释(试行稿)‣明确,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 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企业有无取得 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依租金的全额收入,按服务业中的 “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是否要视同销售计
 
缴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04 月 18 日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转为出租用或固定资
产),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缴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营业税暂
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没有
 
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也没有取得经济利益收入,即没有发生销售不动
 
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在同一栋房产中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如何计算土地
 
使用税?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23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确定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 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 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第五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 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在同一栋房产中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某公司无偿使用村委会的一块土地用于经营,请问土地使 用税应由谁缴纳?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01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 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因此,上述公司使用村委会土地用于经营,应由该公司缴纳土地
 
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是 否可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 2010 年 02 月 01 日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号)规定,除经批准开 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不能减免土地使用税。
 
向村委会租用村集体用地那么,土地使用税是否由该企业
 
缴纳?
 
 
【发布日期】: 2009 年 12 月 21 日 问:某企业向村委会租用村集体用地,请问,土地使用税是否由
该企业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 号)规定,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企业租用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
 
转手续的村集体用地,应由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停产企业占用土地是否征税?
 
 
【发布日期】: 2009 年 12 月 21 日
 
问:某企业从去年 10 月份开始停产,今后不打算再继续生产经营。请问,该企业现占用的土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答: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中没有对停产企业占地的免税规定,上述企业虽然停产,但仍需按所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
 
税的纳税义务人吗?
 
 
【发布日期】: 2009 年 06 月 22 日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
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83 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 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 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本决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
 
 
 
占用草地建设奶牛饲养厂是否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发布日期】: 2013 年 01 月 21 日问:我公司占用草地建设奶牛饲养厂,请问,是否缴纳耕地占用
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 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指直接为农 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 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 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 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 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因此,上述公司建设奶牛饲养厂 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函授学校占用耕地建设教育用房可否免缴耕地占用税?
 
 
【发布日期】: 2013 年 01 月 14 日问:函授学校占用耕地建设教育用房,可否免缴耕地占用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 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 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 不在免税之列。因此,函授学校占用耕地建设教育用房不能免缴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耕地恢复原状后是否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发布日期】: 2013 年 01 月 14 日问:某建设单位由于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搭建了工棚。在恢
复原状后,是否可以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 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 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 地质勘察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 2 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
 
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技工院校占用耕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
 
 
【发布日期】:2012 年 09 月 03 日问:技工院校占用耕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
用税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 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早教机构是否可以免缴耕地占用税?
 
 
【发布日期】:2011 年 12 月 26 日问:早教机构是否可以免缴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 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 保育、教育的场所。因此,早教机构如果不在上述范围内,则不能免缴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有何不同?
 
 
【发布日期】:2010 年 11 月 22 日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有何不同?已缴纳耕地占用税
的,是否还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不同之处在于,耕地占用税是
在全国范围内,就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在土地取得环节一次性征收的 税种,目的是保护耕地。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和工矿区范围内,在土地的持有和使用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引 导企业集约、节约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臵。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是在不同环节征收的税种,因此, 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在缴纳耕地占用税以后,在土地持有和使用过程中仍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在占用耕地的当年,考虑到纳税人已 经支付了较高的补偿费、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设臵为批 准征用耕地的 1 年以后,从而保证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合 理衔接。
文化事业建设费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单位是否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布日期】:2011 年 05 月 16 日问: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单位,是否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 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税字? 号)第二条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交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 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关于“广告业” 解释,对其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 广告代理业务也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务办理 被列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能否开办新企业?
【发布日期】: 2013 年 01 月 21 日问:被列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能否开办新企业?答:税务登记管理是企业开办以后的一种税务管理事项,纳税人
办理了税务登记,表明该纳税人已经纳入了税务机关的管理范围。至
 
于纳税人能否开办新企业,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职责事项,不
 
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纳税人开办新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即可。
 
国税局代开发票是否可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
 
 
【发布日期】: 2013 年 01 月 21 日问:国税局代开发票时,是否可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
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号)第一条规定,经 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 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 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 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第二条规定,经协商,不实行代征方式的,则国、地 税要加强信息沟通。国税局应定期将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情况, 包括国税为其代开发票情况通报给地税局,地税局用于加强对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不一致,如何确定购买时
 
间?
 
 
【发布日期】: 2013 年 01 月 21 日问:我想转让一套住房,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不一
致,在计算税费时如何确定购买时间? 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
的通知‣(国税发? 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个人购买住房 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 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 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个体工商户没有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是否可以领购发票?
 
 
【发布日期】: 2013 年 01 月 14 日问:个体工商户没有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是否可以领购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
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号)规定,主管税
 
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
 
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 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征税。
 
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零头是否可以免征税款?
 
 
【发布日期】: 2013 年 01 月 14 日
 
问: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是 150.27 元,请问零头 0.27 元是否可以免征税款?
答: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 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5 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 1 元以下的,应纳税 额和滞纳金为零。本公告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该公告中“应 纳税额和滞纳金为 1 元以下的”,指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纳税额 和滞纳金为 1 元以下的,而不是应纳税额中不足 1 元的部分。
 
软件生产企业如何确定“获利年度”?
 
 
【发布日期】: 2012 年 12 月 17 日问:软件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如何确定“获利年度”?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第十四条规定,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时间是否有新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12 年 11 月 26 日问: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时间是否有新的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
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五条、第 十四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程序和期限: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 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 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 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 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2011 年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 申报期限、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第十条 第一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延长 3 个月。
本办法其他规定自 2012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起始日期:属于
 
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
 
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将从其他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口,应
 
如何计算退税?
 
 
【发布日期】: 2012 年 11 月 19 日问:出口企业将从其他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口,应如
何计算退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 列公式确定: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 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 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公司借入其他法人的资金,支付利息时的入账凭据有哪
 
些?
 
 
【发布日期】:2012 年 05 月 28 日问:公司借入其他法人的资金,支付利息时的入账凭据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
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 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对外支付利息应该取得 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岗再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2 年 04 月 23 日问:下岗再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规定:1.对持•就业失业登 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对商贸企业、服 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 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 年内按实际
 
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基础上上浮 20%,即每人 每年的定额标准调整为 4800 元。审批时限为 2011 年 1 月 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是否可以不提供收汇
 
核销信息?
 
 
【发布日期】:2012 年 03 月 26 日
 
问: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是否可以不提供收汇核销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 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号)规定,试点地 区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分两种情况:1.试点地区试点期间企业报 关出口的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时无须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 销单,税务部门无须审核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2.试点地区试点前
(2011 年 12 月 1 日前)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审 核出口退(免)税时,对已办理正常核销和逾期核销及逾期未核销的出口业务,按试点前的出口退税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 以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传送给税 务部门的为准)。对 2011 年 12 月 1 日前其他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
 
续的出口业务,比照试点地区试点期间企业报关出口货物的规定办
 
理。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开户行是否可以是外资银行?
 
 
【发布日期】:2012 年 08 月 06 日问: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开户行是否可以是外资银行? 答:开户行可以是外资银行,但要求是银行基本账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 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 号)第一条规定,从事对外贸 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 30 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 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账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 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 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 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个体户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能否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发布日期】:2011 年 10 月 17 日问:个体户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能否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
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号)第二条规定,委托
 
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委托方在申请
 
办理退(免)税时,“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必须提供的凭证资料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 号)第二条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 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 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外贸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 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工商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所以个体工商户如果是上述规定所指的出口商,其委托出口货物 的外贸企业,可以为其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否则,必须具有外贸经营权,即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如果个体工商户不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则外贸企业不能为其代理出口,也不能 为其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发票有几联,各联用途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1 年 08 月 22 日问:发票有几联,各联用途是什么?
 
答: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
 
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为收执方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记账联由开票方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未建企业账簿可否按其耗电情况核定征收?
 
 
【发布日期】:2011 年 08 月 22 日问:某个体砖厂,未建企业账簿,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耗电情况,
对其进行核定征收。请问,核定征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臵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臵但未设臵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臵账 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上述砖厂未建账经营,因此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规定对其进行核定征收税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主管国税 机关可以根据该厂耗用电能情况,对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外出务工证明应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出具?
 
 
【发布日期】:2011 年 08 月 22 日问:我单位在外省有工程,企业所得税在本市国税局缴纳,外出
务工证明均由本市国税局出具。但劳务发生地税务局提出必须由本市地税局出具证明。请问,外出务工证明到底应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出 具,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1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 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
(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