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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9——15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第三章 披露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六)其他职工薪酬。
  第八条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一)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
  (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
  (四)投资处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五)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二)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计提的金额确定。
  (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四)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
  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
  第十三条 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
  (二)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
  (三)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
  (四)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
第三章 列报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
  第十六条 资产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证券清算款;
  (三)应收利息;
  (四)买入返售证券;
  (五)其他应收款;
  (六)债券投资;
  (七)基金投资;
  (八)股票投资;
  (九)其他投资;
  (十)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 负债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应付证券清算款;
  (二)应付受益人待遇;
  (三)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四)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五)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六)应交税金;
  (七)卖出回购证券款;
  (八)应付利息;
  (九)应付佣金;
  (十)其他应付款。
  第十八条 净资产类项目列示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第十九条 净资产变动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期初净资产。
  (二)本期净资产增加数,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
  (三)本期净资产减少数,包括本期费用、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
  (四)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条 附注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
  (二)投资种类、金额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三)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四)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附录:
资产负债表


                                会年金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 元
┌─────┬──┬───┬───┬────────┬─┬───┬───┐│ 资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负债和净资产 │行│年初数│期末数││     │  │   │   │        │次│   │   │├─────┼──┼───┼───┼────────┼─┼───┼───┤│资产:  │  │   │   │负债:     │ │   │   │├─────┼──┼───┼───┼────────┼─┼───┼───┤│货币资金 │  │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   │   │├─────┼──┼───┼───┼────────┼─┼───┼───┤│应收证券清│  │   │   │应付受益人待遇 │ │   │   ││算款   │  │   │   │        │ │   │   │├─────┼──┼───┼───┼────────┼─┼───┼───┤│应收利息 │  │   │   │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   │   │├─────┼──┼───┼───┼────────┼─┼───┼───┤│买入返售证│  │   │   │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   │   ││券    │  │   │   │        │ │   │   │├─────┼──┼───┼───┼────────┼─┼───┼───┤│其他应收款│  │   │   │应付投资管理人管│ │   │   ││     │  │   │   │理费      │ │   │   │├─────┼──┼───┼───┼────────┼─┼───┼───┤│债券投资 │  │   │   │应交税金    │ │   │   │├─────┼──┼───┼───┼────────┼─┼───┼───┤│基金投资 │  │   │   │卖出回购证券款 │ │   │   │├─────┼──┼───┼───┼────────┼─┼───┼───┤│股票投资 │  │   │   │应付利息    │ │   │   │├─────┼──┼───┼───┼────────┼─┼───┼───┤│其他投资 │  │   │   │应付佣金    │ │   │   │├─────┼──┼───┼───┼────────┼─┼───┼───┤│其他资产 │  │   │   │其他应付款   │ │   │   │├─────┼──┼───┼───┼────────┼─┼───┼───┤│     │  │   │   │负债合计    │ │   │   │├─────┼──┼───┼───┼────────┼─┼───┼───┤│     │  │   │   │        │ │   │   │├─────┼──┼───┼───┼────────┼─┼───┼───┤│     │  │   │   │净资产:    │ │   │   │├─────┼──┼───┼───┼────────┼─┼───┼───┤│     │  │   │   │ 企业年基金净值│ │   │   │├─────┼──┼───┼───┼────────┼─┼───┼───┤│     │  │   │   │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   │   │└─────┴──┴───┴───┴────────┴─┴───┴───┘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第五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第七条 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第八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二)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 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第三章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条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一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第十二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二)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三)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四)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对性质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一)当期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二)当期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三)当期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及其他方服务总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二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或有应付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八条 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十三条 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条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三)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四)或有应付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第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三)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四)或有应收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第三条 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第六条 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第七条 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八条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第九条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第十条 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一)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二)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
  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三章 披露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2.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3.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二)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1.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2.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3.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第十五条 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九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十六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 合同收入
 
  第八条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一条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十二条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耗用的材料费用;
  (二)耗用的人工费用;
  (三)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四)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第十七条 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
  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条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
  (三)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四)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日期:2010/5/25 阅读:2537次